仲裁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加强仲裁机构内部建设
AI导读:
仲裁法出台30年以来的首次修订再迎新进展,日前仲裁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旨在加强仲裁机构内部建设,解决中小仲裁机构管理混乱等问题,同时引入司法行政部门监督引发业界热议。
仲裁法出台30年以来的首次修订再迎新进展。日前,仲裁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相较于传统的诉讼,具有效率高、综合成本低、保密性强的显著优势。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持续扩大,现行仲裁法的部分内容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发展需要,亟待进行全面的修订与完善。
去年11月,修订草案一审稿首次公开,对涉外仲裁制度、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及管理制度、仲裁员选聘管理、司法行政工作职责等内容进行了全面修改。在此基础上,本次二审稿进一步增加了支持仲裁国际交流合作的相关规定,并明确了对虚假仲裁的规制措施。对于业界高度关注的仲裁机构建设问题,二审稿不仅增加了仲裁委员会任期与换届的要求,还保留了仲裁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的内容,同时删除了关于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
此外,业界对一审稿中增加的外部行政监督条款一直存在争议。在我国仲裁事业发展不均衡的背景下,为解决中小仲裁机构管理混乱、仲裁员能力不足、虚假仲裁频发等问题,仲裁法修订中引入外部监督确有必要。然而,专家也提醒,需警惕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演变为对案件业务的直接干预。
加强仲裁机构内部建设成重点
仲裁机构的建设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也是此次修法的重中之重。目前,我国拥有近300家仲裁机构,但不同地方的仲裁机构在办案水平与仲裁员素质上差异显著,多数仲裁机构面临案件数量不均衡的问题。
修订草案一审稿明确指出,我国仲裁机构的属性为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这有助于仲裁机构的独立运作及去行政化进程,同时也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
在仲裁机构的内部治理方面,一审稿要求仲裁委员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同时,仲裁委员会还需建立健全民主议事、人员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文件管理、投诉处理等制度。
二审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和换届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必须依法换届,且更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组成人员。此外,一审稿中新增的公职人员禁止兼任仲裁员和仲裁员失格除名的相关规定也得以保留并延续至二审稿中,这充分回应了业界的现实需求。
在仲裁发展初期,部分公职人员担任仲裁员确实对仲裁事业的推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仲裁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当前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应确保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独立性与专业性。
中国法学会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李轩曾指出,杜绝仲裁机构内部人士或行政司法官员担任仲裁员,转而聘请社会独立性较强的法律专家或技术专家担任仲裁员,能更好地履行“专家办案”的职责,并保证仲裁员的办案独立性。
二审稿还明确规定:仲裁员若因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被撤销高级职称等而不再具备担任仲裁员条件时,仲裁委员会应将其除名。然而,有委员认为关于仲裁员除名的规定尚不完善,建议增加更多不适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情形,以便在实践中更易于操作。
司法行政部门监督引热议
为进一步规范仲裁事业的发展,修订草案一审稿引入了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条款,这一改动引发了业界的广泛讨论。
具体而言,一审稿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指导、监督全国仲裁工作,并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以统筹规划仲裁事业的发展。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也依法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工作,并对违反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然而,在二审稿中,这一条款被调整为第26条,并删除了关于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
有委员指出,关于司法行政部门“监督”仲裁工作的表述较易引发外界对仲裁可能受到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的疑虑,这不利于树立中国仲裁的独立和中立形象。因此,建议将“监督”改为“统筹规划和指导”。
在独立仲裁员、中国工程造价法律合作联盟秘书长朱永超看来,业界对行政干预的担忧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仲裁机构。这些机构自身内部管理水平较高,仲裁员的专业能力也更强,更注重与国际仲裁业务接轨。
然而,对于更多来自二三线城市的中小仲裁机构而言,它们能否正确审理案件仍成问题。这些仲裁机构普遍存在仲裁员专业能力不足、承接案件质量差、收费低等问题。甚至有些仲裁机构为了追求案件数量而忽视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保护,从而损害了仲裁的公信力。
李轩认为,仲裁发展到现阶段已呈现出成熟化的趋势,但具体到各个地方而言,仲裁水平的差异性仍然非常明显。各地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仲裁收费标准以及仲裁员队伍建设上都存在差异,导致有些地方仲裁机构难以保证独立性和公正性。
朱永超指出,考虑到中小仲裁机构的发展现状以及中国仲裁协会尚未成立的情况,加强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确有必要。尤其是在不直接干预具体案件审理的前提下,引入外部监督与坚持仲裁的依法独立判案并不冲突。
此外,随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快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创新并支持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要求后,仲裁服务范围已不再局限于商事案件而是扩展到民事案件领域。在此基础上,仲裁法引入司法行政部门对仲裁机构的外部监督似乎已成为必然。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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