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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郭帆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郭帆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其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接、茅台酒申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5万余元。

2025年4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郭帆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郭帆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其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也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4年期间,郭帆利用其在中国民用航空贵州安全监督管理局、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航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贵州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多个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接、茅台酒申购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在此期间,郭帆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5万余元。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郭帆的受贿行为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其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并退缴了全部赃款,因此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郭帆在宣判后当庭表示服判,决定不上诉。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关键词:受贿罪、贵州盐业集团、工程项目承接、茅台酒申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