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证监会修订会计所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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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印发修订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加强会计所证券服务业务监管,取消未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的注销规定,新增整改要求,强调内部一体化管理规范。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崔文静北京报道 根据证监会官网4月25日消息,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印发修订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会计所证券服务业务监管。
2020年《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由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会计所数量大幅增加,由备案之初的40家增至如今的百余家。
今年1月至2月,《办法》曾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正式版本变化不大,但最大调整在于注销备案相关情形中去掉“完成首次备案后任一完整自然年度未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的规定。
同时,新增要求已完成首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被暂停经营业务或证券服务业务时,需及时整改,期间及整改完成前将被列示为异常机构并公告。
受访会计所合伙人认为,调整后的规则更为合理,既能减少程序,又能提高效率。
与2020年版《办法》相比,新版完善备案要求,加强执业质量关注,优化首次备案要求,并增加注销、整改等管理流程,形成管理闭环。
新版还强调内部一体化管理规范,要求会计所建立涵盖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的内部一体化管理制度,并运行良好。预计此规定将降低小规模会计所备案成功可能性,促使部分退出。
继今年2月28日结束征求意见后,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办法》,这是自2020年7月我国首部《办法》发布后的首次修订。
备案制改革增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活力,促进了公平竞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所数量大幅增加。
正式版本《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调整有四:一是更强调合伙人及注册会计师情况;二是不再要求内部一体化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重大变更单独备案;三是取消完成首次备案后未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的注销规定;四是新增暂停业务会计所需及时整改并公告为异常机构的规定。
新版《办法》强化全流程监管,完善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要求,增加注销、整改流程,提升监管有效性。
会计所如果存在未按规定备案、备案材料虚假、被吊销执业许可等情形,将被注销备案,并需按首次备案处理。
同时,新版《办法》优化首次备案要求,引导会计所加强一体化管理和质量管理,强化信用约束。
特别强调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会计所及其执业人员如因执业行为受罚,需在次年5月31日前上报备案平台。
新版《办法》更为强调内部一体化管理规范,要求会计所建立并运行良好的内部一体化管理制度。
对于规模较小的会计所,达到一体化要求难度较大,预计此规定实施后,其备案成功可能性将大幅降低。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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