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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牛黄进口试点公告,广东等12个区域成为试点。公告明确了牛黄进口各环节要求,试点期限为2年,旨在推动中成药生产发展。进口牛黄需满足严格检疫和检验要求,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日前发布《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关于允许进口牛黄试点用于中成药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5号)》,广东成为此次试点的关键区域之一。

该公告详细规定了牛黄进口的各个环节,包括药材来源、进口检疫、通关流程、进口检验以及首次进口药材的审批要求。自2002年以来,我国首次开展进口牛黄试点,用于中成药生产,此举旨在应对2000年前后全球疯牛病疫情的蔓延。

公告指出,允许来自无疯牛病疫情禁令国家(地区),且满足我国海关检疫和药品质量检验要求的牛黄,试点用于中成药生产。试点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2年,未来或将根据试点成效,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牛黄进口使用。

试点区域涵盖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四川、福建、广西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牛黄进口申请人须为试点区域内处方含牛黄的中成药品种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的牛黄不仅可用于申请人自身的中成药生产,同一集团内的控股企业亦可在试点区域内使用。

进口牛黄需遵循《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并在指定企业存放和加工。牛黄应源自海关总署公布的检疫准入名单中的国家(地区),且来自经注册登记的境外牛黄生产企业。进口前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相关许可证。首次进口牛黄时,申请人需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详细资料,并取得进口药材批件。

国家药监局强调,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牛黄进口及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企业建立完善的牛黄追溯体系。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新花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