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时隔18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迎来大修,业务结构重塑、治理机制强化、风险防控升级成为新规亮点。新规旨在接轨资管新规,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但也给小型信托公司带来调整压力。同时,划定了9条禁止性行为“红线”,强化合规意识和抗风险能力。

  时隔18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迎来大修。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内容来看,文件对信托公司管理要求进行了全面修订,包括调整业务范围、明确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业务规则、监管要求及风险处置安排等。其中,业务结构重塑、治理机制强化、风险防控升级是新规的三大亮点,尤其是注册资金门槛提升、股东行为穿透、异地部门管理等方向备受瞩目。新规旨在接轨资管新规和信托业务三分类新规,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但也给小型信托公司带来了资本补充、业务收缩等调整压力。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为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划定了9条禁止性行为“红线”,首要便是“不得以任何形式保本保收益”,同时,通道业务、资金池业务等乱象也被明令禁止。

  重塑业务结构,禁止性行为划红线

  现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于2007年,已实施18年。金融监管总局表示,现行《办法》部分条款难以满足信托公司风险防范、转型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与资管新规、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等制度的衔接也有待加强。

  相比现行规定,修订稿更为全面。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曾刚指出,修订稿变化最大且影响最深的是业务范围调整、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强化。其中,业务范围调整重点强调信托公司回归本源,而风险管理强化则体现对委托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机构合规意识和抗风险能力。

  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将信托业务分为三大类共25个品种。此次《办法》修订稿也相应作出调整,将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划定为3项,取消了部分非主业或与现行监管政策冲突的中间业务。

  曾刚认为,这一调整明确了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推动行业全面回归受托本源,要求信托公司加快转型,强化受托责任,承担更多合规与风控义务。

  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周萍表示,从资管新规到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再到信托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文件指引,信托行业经历了一场持续自我革新,其在金融体系中的定位进一步明晰。新的信托公司业务结构进一步强化了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指出了信托产品和服务的差异化方向。

  “征求意见稿”划定的9条禁止性行为“红线”,体现了打破刚性兑付的监管导向。此外,文件还强调信托公司应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全部资料和完整记录,保存期不少于15年,并依法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

  严抓股东高管行为合规,明确风险处置机制

  强化公司治理和信托监管要求,明确风险处置机制是修订稿的另一大亮点。

  修订稿将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提升至5亿元,并将公司治理列为独立章节,对公司内部考核、高管及股东行为等提出了更明确的监管要求。其中,信托公司需按照穿透管理要求审查股东资质,落实反洗钱规定,穿透识别受益所有人。

  修订稿还提出设立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负责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履行受托职责。当信托公司或其股东与受益人发生利益冲突时,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合法利益服务。

  关联交易也是修订稿重点规范的方向。信托公司需加强关联交易认定和双向核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关联交易,并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

  曾刚认为,上述规定针对资金来源与用途的双向穿透监管要求具有较强的概括性,仍需完善操作细则。

  修订稿还通过加强资本和拨备管理等措施,提高信托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周萍认为,这些措施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行业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非标类资产投资是信托业务的优势,但也是风险高发领域。修订稿强调,信托公司应至少每年一次对基础资产涉及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进行外部审计。

  此外,异地部门管理强化也是此次修订稿的焦点。修订稿要求信托公司严控异地部门,加强规范管理,包括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异地部门管理、健全管理制度等。

  在恢复与处置方面,修订稿提升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约束力和操作性,强化了股东分红和红利回拨要求,并允许信托公司向股东及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等。

  曾刚认为,这将进一步强化信托公司的合规意识和抗风险能力。总体来看,修订稿体现了政策导向的前瞻性与系统性,对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未来,信托公司需平衡风险防控与创新发展,抓住契机,深耕主业,加强核心竞争力。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