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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有关事项的公告》,旨在通过数字化手段优化业务流程,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实现动态管理,简化信息获取途径。同时,明确了二维码封装信息的要求和更新规范。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张雪)4月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旨在通过数字化手段优化《药品生产许可证》业务流程,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实现动态管理,简化信息获取途径。

  据悉,《公告》通过二维码封装展示《药品生产许可证》信息,要求正本和副本分别标注二维码,并明确了二维码封装信息的基本要求和更新规范。

  此外,《公告》规定了各省药监局上传信息至国家局系统的时限,确保许可证信息的时效性。对于已通过二维码展示的信息,纸质版《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正本、副本将不再重复登载、更新。

  企业若提出申请,各省局将按规定换发纸质版许可证,并收回旧版。同时,《公告》还强调,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及其专业技术机构应依据二维码封装信息开展药品审评、检查、检验等工作,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无需再提供纸质版。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