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修订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4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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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两项新规将于4月15日起实施,旨在压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专门制定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两项新规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要求食品安全总监需由企业管理层担任,明确了其在企业中的职级定位,并补充完善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定义,旨在更好地履行职责。这一规定进一步优化了现行的规章制度,强化了企业权责,将有效压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司长司光表示。
近年来,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一直以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为主线,连续5年组织开展了“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年活动”。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全国18.9万家食品生产企业配备了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并建立风险管控清单,确保在发生问题时能够迅速找到责任人、查清事实、落实责任。
全国食品质量控制和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马纯良透露,截至去年9月底,全国共有309万多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其中依法配备了110多万名食品安全总监和960多万名食品安全员。市场监管总局还制定了相应的考核规则,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监督抽考。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强调,新修订的规定将适用范围聚焦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并将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也纳入参照适用范围,明确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落实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并推动其有效运行。
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食品安全员和食品安全总监的配备条件和具体职责,为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市场监管总局餐饮食品司司长俞路介绍,对于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承包经营企业,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1000人以上的其他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以及每餐次平均供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供餐单位,均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进一步压实集中用餐全链条、各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才能真正做到让家长放心、让子女安心、让百姓舒心。”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强调。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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