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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意见,强调各金融机构需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纠纷调解,纳入内部考核机制,探索在产品及服务合同中纳入调解方式,提升调解效率,激发参与热情,从根本上减少纠纷发生。

  北京商报讯(记者刘四红)4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旨在优化金融服务环境。

  该意见强调,各金融机构需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纠纷调解,并将其纳入内部考核机制。同时,探索在产品及服务合同中纳入调解方式,确保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前了解调解渠道。此外,金融机构还需建立应调响应、调解权限动态管理、解纷方案快速审批等机制,以提升调解效率。在财务管理、审计等内部监督工作中,也将体现对纠纷调解的支持,激发各部门及人员的参与热情。金融机构需积极采纳调解组织的建议,建立问题溯源整改机制,从根本上减少纠纷发生。同时,定期总结调解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