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委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AI导读:
4月2日,七部委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旨在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强化问题导向,构建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体系。新办法明确了投保范围、提高保障限额、扩大保障范围,并新增“事故预防服务”章节,建立安责险联合工作机制。
4月2日,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应急管理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
推动形成安全治理新格局
2017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保监会、财政部发布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140号文件”)。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安责险制度提出了新标准。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切实解决安责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急管理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对140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新的《实施办法》。
新《实施办法》紧扣我国安责险发展现状,旨在构建以安责险为纽带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体系,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安全治理新格局。
细化明确投保范围
《实施办法》共6章48条,详细规定了投保与承保、事故预防服务、理赔、监督与管理等内容。
相比140号文件,《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应投保安责险的行业、领域范围,对安责险产品条款和费率厘定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并增加了“事故预防服务”章节,对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方式、费用投入和使用等方面均提出了具体要求。
同时,《实施办法》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细化了监管约束措施,要求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支持引导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
提高保障限额,扩大保障范围
新《实施办法》明确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应投保安责险,并在“附则”中明确了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具体含义。
同时,将生产安全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责任全国最低保障限额由30万元提升至40万元,并扩大了保障范围,将临时聘用人员、被派遣劳动者等有用工关系的人员纳入从业人员范畴。
此外,《实施办法》还增加了条款和费率有关要求,明确了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投入用途和保障措施。
新增“事故预防服务”章节
新《实施办法》增加了“事故预防服务”章节,着力构建多方参与、协同配合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体系。
要求被保险人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整改;要求保险机构细化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同时,明确了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投入用途和保障措施,要求保险机构保证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并压减保险有关成本。
建立安责险联合工作机制
为确保安责险制度落地落实,《实施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及其对应省级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职能分工,要求建立安责险联合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各地区应将实施安责险制度情况列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督促落实到位。
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发布《实施办法》旨在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保险机构在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方面的作用,助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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