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深化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
AI导读:
《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正在征求意见,旨在健全完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体系,深化管理制度改革。征求意见稿提出完善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加强矿业权管理,明确生态修复责任,促进矿区生态环境改善。
《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正在酝酿中,旨在健全完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体系,深化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据第一财经记者从自然资源部了解,3月17日起,《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11月8日,《矿产资源法》已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为保障新《矿产资源法》的贯彻实施,亟需制定配套法规。新《矿产资源法》确定的“权证分离”、油气探采合一、矿业用地、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等改革思路和制度框架需要在配套法规中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同时,新《矿产资源法》中涉及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等授权性规定,需要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以细化完善相关制度措施。
此外,现行《矿产资源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因未能很好地衔接,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需要按照新《矿产资源法》进行全面整合,统一纳入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完善地质调查制度和矿产资源规划制度,以及加强矿业权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
在矿业权管理制度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矿业权出让部门应确保拟出让的矿业权区块不在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区域内,明确国家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同级管理制度,并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设立矿业权登记簿,并核发矿业权证书,明确矿业权的效力。
征求意见稿还对勘查开采管理、矿业用地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关于矿区生态修复,征求意见稿提出,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设立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用银行账户,并足额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用于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活动。
采矿权人完成生态修复后,应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土地权利人应加强管护和利用,防止抛荒和违法占用。这一规定有助于强化矿业企业的生态责任,促进矿区生态环境的改善。(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