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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针对“卷款跑路”、“霸王条款”等问题提出法律解决方案,保护消费者权益,严打欺诈行为。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解释》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解决方案。

  《解释》明确了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规定即使经营者未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但只要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就应依法承担责任。同时,商场场地出租者也被要求履行对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的形式审查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针对“霸王条款”,《解释》作出了严格的规制。根据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将被依法认定无效。此外,对于合同中约定不合理的争议解决方法,如仲裁费用过高妨碍消费者维权的情况,《解释》也明确规定此类“霸王条款”无效。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解释》赋予消费者依法转让预付卡的权利,并规定消费者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可转让预付卡。同时,《解释》还明确了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规定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

  针对“卷款跑路”行为,《解释》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的,构成欺诈行为,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还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