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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享有无理由退款的权利,旨在规制商家不良行为,同时规定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条件是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未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3月14日正式出台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预付式消费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凸显,部分商家存在过度劝诱甚至欺诈营销等行为。新司法解释明确,在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享有无理由退款的权利,旨在有效规制商家的不良行为,鼓励商家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和诚信经营来吸引消费者。此举不仅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也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为防止消费者滥用无理由退款权利,司法解释还规定: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条件是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未“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若消费者在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即表明其对商品或服务已有充分了解,则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款规定。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