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发布
AI导读:
近日,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旨在促进AI健康发展,规范内容标识。办法鼓励使用数字水印等隐式标识,用户申请无显式标识内容时,服务提供者需明确责任,并留存日志。该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旨在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办法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隐式标识,以提高内容可追溯性。用户若申请未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服务提供者需明确用户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并留存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根据《网络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第二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涵盖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需进行显式或隐式标识。
显式标识是在内容中明显感知的标识,如文字、声音等;隐式标识则通过技术措施嵌入,不易被直接感知。
第四条 对于深度合成内容,服务提供者需按规定添加显式标识,如文本、音频、图片、视频中的显著提示。
第五条 服务提供者需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包含内容属性、服务提供者信息等。
鼓励使用数字水印等隐式标识,提高内容识别度。
第六条 传播服务提供者需核验隐式标识,并采取适当方式提醒公众内容属性,确保内容透明度。
第七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需审核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服务提供者需在用户协议中明确标识规范,提示用户阅读并理解。
第九条 用户申请无显式标识内容时,服务提供者需明确责任,并留存日志。
第十条 用户发布生成合成内容时,应主动声明并使用标识功能。
第十一条 服务提供者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标识活动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 服务提供者应加强标识信息共享,支持防范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者,将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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