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保障办法5月施行
AI导读:
河南省省长王凯签署省政府令,宣布《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实施保障办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推动河南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促进贸易便利化和营商环境优化。
【大河财立方消息】为了健全制度创新工作体系,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打造新时代制度型开放高地,河南省省长王凯近日签署了第232号省政府令,宣布《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实施保障办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举措旨在推动河南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促进贸易便利化和营商环境优化。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实施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河南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体系,激励制度创新,保障实施,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战略,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自贸试验区内制度创新、实施推广、保障激励等活动。
第三条 制度创新应遵循党的领导,坚持顶层设计、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协同推进、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制度创新涵盖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营商环境等领域,应具有创新性、发展性、复制推广性、风险可控性。
制度创新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省自贸办)会同相关部门,每三年对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进行评估,形成问题清单和成果清单,指导问题整改和经验推广。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强化领导,建立保障体系,定期报告进展。
第二章制度创新
第七条 制度创新主体应立足自贸试验区特色,聚焦体制机制障碍,提出创新举措。
第八条 省自贸办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公开征集制度创新项目。
鼓励跨单位、跨行业、跨领域协作申报项目。
第九条 省自贸办根据工作部署,结合项目库情况,制定发布制度创新计划。
第十条 对涉及多部门的项目,省自贸办协调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对非行政机关项目,明确对接部门。重大项目由省领导牵头协调。
第十一条 对纳入计划的项目,制度创新主体应研究实施路径,支持非行政机关主体向片区管委会反馈难点。
片区管委会应建立协调解决机制,对难点问题拟定方案,提出措施。
第十二条 对标志性、突破性项目,省自贸办支持采取多种方式创新;对重大集成性项目,可提请省人民政府统筹。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应建立指引、辅导、协调机制,推动全产业链创新。
第十四条 制度创新主体应主动对接国家部门,争取国家改革试点任务。
第十五条 省自贸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应建立完善发布机制,宣传制度创新成果。
第三章实施和推广
第十六条 具备条件的制度创新项目,由牵头或对接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实施主体,组织实施。
实施主体应跟踪评估效果,调整完善举措。
第十七条 省自贸办组织评估制度创新成效,适合全省推广的作为最佳实践案例;符合全国条件的,上报国家推广。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学习借鉴全国自贸试验区成果,结合实际推广。
第十九条 对国务院批准推广的经验和商务部发布的案例,由省自贸办会同部门分解任务,推动复制推广。
第四章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支持,出台专项措施。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将制度创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出台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省自贸办应开展能力提升培训,成立专家组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为制度创新提供信息技术和数据支撑。
第二十四条 制度创新需调整或停止适用法规规章的,按程序提请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实施并取得成效的制度创新成果,制度创新主体可申报奖励。
第二十六条 省自贸办组织评定制度创新成果等级,给予表彰和资金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应将制度创新纳入考核,作为评价人才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 制度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出现失误,但符合规定的,免除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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