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规定》正式发布
AI导读: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规定》正式发布,明确禁止承销费用按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收费标准与上市结果脱钩,并禁止地方政府为上市公司给予奖励。此举旨在规范IPO收费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继2024年8月司法部联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发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后,历经数月审议,该规定于2025年1月15日晚间以正式版本形式公布,并将于2025年2月15日起正式实施。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中介服务规范化进程迈入新阶段。
正式版本的《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简称《规定》)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核心内容变化不大,但针对券商承销费用收取进行了关键调整:明确禁止承销费用按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这一规定直指IPO超募部分券商投行高比例收取承销费的现象,要求超募部分必须与非超募部分同比例收费,严禁额外加收。
此外,《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明确禁止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服务费用,且不得在不同业务之间调节收取服务费用,旨在确保收费的透明性和合理性。
《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IPO收费行为,其亮点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方面,明确中介机构收费不得与企业上市结果挂钩,旨在降低中介机构与拟IPO企业的利益捆绑,促使投行、会计所、律所等中介机构更好地履行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另一方面,严禁地方政府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以遏制地方政府为追求短期政绩而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对于违规给予的奖励,将予以追回,但仅针对《规定》施行后的行为。
在承销费用方面,《规定》明确禁止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意味着券商投行不得再对超募部分收取更高比例的费用,无论企业募资规模大小,承销费用均需按相同比例提取。这一调整有望降低投行推动企业高定价发行以获取更多承销费用的动力。
同时,《规定》要求收费标准与上市结果“脱钩”,即中介机构收费不得与企业上市成功与否直接关联。企业在支付保荐费用、审计费用时,可按工作进度分阶段支付,但不得以上市结果为收费条件。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企业上市失败而导致费用无法覆盖成本的情况,同时也有助于防止中介机构为了获得足额费用而帮助企业掩盖问题。
此外,《规定》还明确禁止地方政府为上市公司给予奖励,旨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促使公司上市回归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本源上来。对于已经给予的奖励,不予追回,但自《规定》施行之日起,违规奖励将被追回。
在细节方面,《规定》还列出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的四类情形,包括临时加价、签订补充协议规避监管、在不同业务之间调节收取服务费用等,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将给予高额罚款和最高1年的业务资格暂停处罚。
业内人士认为,《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等相关行为的监管,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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