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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与证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备案要求、执业质量、全流程监管等方面进行了针对性调整,旨在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备案行为。

日前,财政部办公厅与证监会办公厅携手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自2020年7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首次重要修订。

四年前,《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管模式由审批管理转变为备案管理,这一变革极大地激发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活力,促进了公平竞争。自此,具备从事证券服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从最初的40家迅速增长至目前的百余家。

然而,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一些问题也逐渐浮现。部分新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较小,注册会计师人数有限,甚至存在挂名注册会计师,这些现象给证券服务业务带来了潜在的风险。为此,《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针对性的调整。

一方面,该征求意见稿完善了备案要求,加强了对执业质量的关注与引导。它明确提出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首次备案的五方面要求,并规定了从事该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满足的六大条件,其中特别强调了内部一体化管理规范的重要性。对于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要达到这一要求显然存在较大难度,因此,它们在未来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成功可能性或将大幅降低。

另一方面,《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注重完善管理闭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全流程监管。它增加了注销、整改等管理流程,实现了进出有序,并通过联合核验等方式维护了备案的严肃性,提升了监管的有效性。若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完成首次备案后任一完整自然年度未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等八大情形之一,其备案将被注销,且需按照首次备案流程重新申请。

此外,《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多项规定,如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受罚情况的管理,要求会计所在次年5月31日前向相关部门上报受罚情况;对备案会计所的核验要求更为严格,采用审阅材料、面谈、征询意见等方式开展核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核验;禁止会计所利用备案事项进行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

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备案行为。目前,该征求意见稿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截止至2025年2月28日。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