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出炉:政府投资基金迈向高质量发展
AI导读: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7方面25条措施,旨在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为打造更为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国务院办公厅于1月7日正式发布了《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共包含7大方面、25条具体措施。意见强调,政府投资基金应充分发挥其作为长期资本和耐心资本的独特优势,实现跨周期和逆周期的调节作用。
政府投资基金主要划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产业投资类基金需在产业发展中发挥引领作用,围绕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以及未来产业布局建设,重点投资产业链的关键环节,推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韧性和安全水平,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创业投资类基金则主要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科技创新,特别是早期、小型、长期和硬科技企业,以推动实现高水平的科技自立自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解决重点关键领域的“卡脖子”难题。
意见还指出,应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基金的存续期,积极引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出资。在需要长期布局的领域,可以采取接续投资方式,确保投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上,意见规定,对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放宽基金存续期要求、延长基金绩效评价周期。对产业投资类基金,应根据产业类型、阶段、分布特点合理设置管理要求,突出支持重点。
在整合优化布局方面,意见鼓励国家级基金与地方基金加强联动,形成资金合力。省级政府应因地制宜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鼓励创新创业,制定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明确对下级政府设立基金的审批或备案要求,防止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
在提升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水平方面,意见提出,优化基金投资方式,鼓励创业投资类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方式,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
此外,意见还强调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
为优化基金发展环境,意见提出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鼓励取消政府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注册地限制,依法依规强化信用约束。同时,优化政府出资比例调整机制,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
在退出机制方面,意见明确拓宽基金退出渠道,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并购基金等,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股权投资的能力。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