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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明确行政检查主体资格,严禁不具备资格的组织实施检查,旨在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

证券时报网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正式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该意见旨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意见中明确指出,行政检查的实施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进行行政检查。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及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组织,都必须在法定职责或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此外,该意见还强调了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确认与公告制度,确保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对于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以及中介机构、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都明确禁止其实施行政检查,从而有效避免了行政检查的滥用和不当干预。

这一举措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化、法制化,为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营商环境。

校对:吕久彪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