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发布两融业务示范实践,强化券商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AI导读:
中证协正式发布《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旨在提升券商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能力,规范两融业务,防范绕标套现等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024年末,中证协正式发布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为券商提供了两融业务管理的参考框架。该文件旨在提升券商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能力,应对市场发展和客户类型多元化带来的挑战。
融资融券业务自2010年启动以来,在提高市场流动性、提升定价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有必要对券商的两融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进行规范。为此,中证协制定了这份示范实践,围绕券商两融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多个场景,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性建议。
在征求意见稿阶段,该文件就备受关注,特别是其对绕标套现等违规行为的重点盯防。正式发布的版本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措辞更为正式和完整,分为五章,详细阐述了券商应遵循的原则、应建立的制度以及应持续监督的方面。
券商被要求遵循公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防范利益输送,并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同时,券商应建立完备的交易行为管理制度,包括交易监控、异常交易报告、风险预警、合规审查等,以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的违规行为。此外,券商还应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持续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该示范实践中的操作方式、操作流程均为基于行业优秀实践而形成的指导性建议,并非强制性要求。券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操作方法,也可以采用示范实践中未提及的方法或工作机制。
在防范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方面,文件从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和事后管控三个层面进行了全面规定。券商需要通过制度规范、合同约定和员工管理来明确客户的交易范围,并在合同中规定客户应在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交易。同时,券商需要对有绕标套现意图的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禁止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并在交易系统中设置控制措施以防范此类交易行为。风险监控阶段要求券商对大额授信客户进行担保品提取审批,并结合异常交易管理挖掘绕标套现的客户线索。事后管控环节则要求券商加强展期管理,取消自助展期功能,并与客户协商偿还部分本金以缩短展期时长。
此外,文件还强调券商应加强投资者融券及证券出借行为管理,严格防范违规减持与不当套利等行为。对于有大额融券需求的客户,券商应设立更为严格的准入机制,并从事前控制、事中监控、持续管理三个阶段梳理客户融券交易管理方式。券商需要核查投资者是否存在不得参与融券业务的情形,对于交易监控中发现客户交易行为违规的,券商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处理。
券商还需履行主动管理券源职责,建立健全券源分配机制,不为上市公司股东与融券投资者之间直接预约券源提供任何便利。对大额、集中的证券出借与融券行为,券商需要加强主动管理,采取适当的程序进行关联人识别与穿透,防范股东作为出借人与融券投资者合谋进行变相减持或不当套利。如发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向监管部门报告。
券商可以建立内部信用账户黑名单制度,以辅助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工作。对于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券商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采取一系列风控措施,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券商可以制定黑名单动态管理机制,跟踪客户信用状况变化,及时核实投资者诚信状况、交易历史、履约记录等相关情况。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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