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面优化
AI导读:
证监会修订起草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年报准则和半年报准则,并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内容涵盖吸纳监管实践经验、强化重点事项监管、做好法律衔接、定期报告突出重点等,旨在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和透明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迎来全面优化。为贯彻实施7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公司法),并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12月27日,证监会修订并起草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稿)》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此次修订的核心内容包括八大要点:吸纳近年来信息披露监管实践经验,强化风险揭示和行业经营信息披露;明确非交易时间发布信息的规定;增加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相关条款;强化对部分重点事项的监管,如信息披露“外包”行为;调整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定期报告突出重点信息披露,减少冗余信息;鉴于新公司法允许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对“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况作出披露要求;不再强制要求独立董事对退市发表意见;以及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调整处罚金额上限。
修订后的信息披露规则旨在健全信息披露体系,提高针对性和透明度。强化风险揭示要求公司充分披露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并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同时,明确非交易时间发布信息的规定,增加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相关条款,结合监管实际,明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此外,修订后的规则还吸纳了监管实践经验,强化了对部分重点事项的监管,包括优化重大事项披露时点、完善承诺对象范围、增加对信息披露“外包”行为的监管要求。同时,做好法律衔接,理顺规则体系,根据新公司法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作适应性调整。
定期报告方面,修订后的年度报告准则要求突出重点信息披露,细化主要财务指标信息,完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强化公司治理情况披露,优化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同时减少冗余信息,调整篇章布局,删除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披露要求,整合部分章节。鉴于新公司法已允许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还废止了相关监管指引,并新增了对母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披露要求。
此次修订旨在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提升财务数据的可理解性,使投资者更清楚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同时符合投资者阅读习惯。相较于年报,半年报需要披露的内容较少,因此《半年报准则》中涉及上述披露内容的,与《年报准则》保持一致。
本文转载自证券日报网(记者:吴晓璐)、证监会发布,信息来源于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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