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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设立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允许行长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并明确了兼任条件和施行时间。

南方财经12月27日电,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当日正式颁布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指出,金融机构需在机构总部层面设立首席合规官一职,并在省级或一级分支机构中设立合规官。

考虑到金融机构的实际运营情况和资源配置,《办法》允许金融机构的行长(总经理)或省级、一级分支机构的行长(总经理)兼任首席合规官或合规官。此外,不直接管理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及内部审计等可能存在合规管理冲突的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具备兼任资格。若由行长(总经理)兼任,则无需额外取得任职资格许可;而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时,则需满足《办法》规定的具体条件,并获得任职资格许可。

此《办法》旨在加强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并将于2025年3月1日起全面施行。

(文章来源:南方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