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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机构深化合规文化建设,设立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并明确了合规管理保障和监管措施等内容。

8月16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办法》规定,该法规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设定了一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所有不符合《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需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工作。

业内人士指出,此《办法》不仅确立了依法合规、全面覆盖、独立权威、权责清晰、务实高效等五大原则,还着重强调了金融机构应深化合规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要求金融机构在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并在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设置合规官,以提升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水平,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文化。

《办法》共包含五章六十五条,其中总则部分明确了法规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相关定义及监管主体等内容。同时,详细阐述了依法合规、全面覆盖、独立权威、权责清晰、务实高效五大原则的具体要求。

在合规文化建设方面,《办法》强调金融机构应确立合规从高层做起、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理念,明确合规是全体员工共同的责任。通过营造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想违规的合规文化氛围,促进金融机构自身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在合规管理职责方面,《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在总部设置首席合规官,并在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设置合规官。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单独设立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以充分发挥其在合规管理体系中的核心作用。此外,《办法》还明确了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参会权、知情权、调查权、询问权、建议权、预警提示权等履职保障。

在合规管理保障方面,《办法》要求金融机构为合规管理部门配备充足、专业的合规管理人员,并通过合规人员的专业性提升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同时,完善了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履职的相应保障措施。

在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明确了相关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等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追责,并加大惩戒力度。此外,《办法》还要求金融机构每年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合规管理报告,并由董事会和首席合规官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对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