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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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通过五大章节五十八条内容明确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细则,旨在提升金融机构合规管理有效性,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共计五大章节五十八条内容,旨在提高金融机构的依法合规经营能力,并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回顾历史,2006年原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2016年原保监会印发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为银行保险机构的合规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然而,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这些早期制度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合规管理需求。为此,金融监管总局在总结前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形势和要求,制定了全新的《办法》。
《办法》详细规定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目标原则和监管主体,明确了合规管理架构和职责,包括合规文化培育、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设置与职责,以及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等。同时,还完善了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履职的保障措施,并明确了相关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等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行为将予以严肃追责。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强调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对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并细化了具体岗位职责。此外,金融机构需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并在省级或一级分支机构设立合规官,充分发挥其在合规管理体系中的核心作用。
为确保合规管理的严肃性和独立性,《办法》统一了相关岗位名称,明确了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的岗位设置和职责,并给予他们充分的履职保障,包括参会权、知情权、调查权、询问权、建议权、预警提示权以及相对独立的考核评价体系等。同时,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不得负责管理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
对于在《办法》实施前已担任合规总监、合规负责人等人员,金融监管总局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他们在岗位调动前继续履行首席合规官、合规官的岗位职责,无需重新取得任职资格许可。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致力于指导金融机构建立全面、深入的合规管理体系,将合规理念融入金融机构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实现从被动遵循监管到主动合规治理的转变。
(文章来源:蓝鲸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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