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出台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
AI导读: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提出优化专项债券项目审核和管理机制,扩大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并强调防范专项债券偿还风险。
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积极作用,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该《意见》旨在通过优化专项债券项目审核和管理机制,促进基础设施建设、补齐短板、惠及民生并扩大投资。
《意见》提出,将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并打通在建项目续发专项债券的“绿色通道”,同时建立“常态化申报、按季度审核”的项目申报审核机制。此前,地方专项债项目需经过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审核才能发行,而此次改革将提高审批效率。
此外,《意见》还扩大了专项债券的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明确将完全无收益的项目、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除保障性住房及土地储备外的房地产开发等纳入“负面清单”,而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同时,将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制造等新兴产业基础设施,以及高速公路、机场等传统基础设施的安全性、智能化改造纳入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
在防范专项债券偿还风险方面,《意见》提出下放专项债券项目审核权限,选择部分管理基础好的省份及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的地区开展“自审自发”试点。试点地区包括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经济大省及河北雄安新区,这些地区将滚动组织筛选项目清单,报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后即可组织发行专项债券。
西南财经大学地方预算审查监督研究中心主任刘蓉表示,此次政策规定专项债投向领域扩大,有利于提高专项债的使用效益。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则认为,试点地区的房地产存量土地收购可能加速,这将有助于促进这些地区房地产供求关系的再平衡。
同时,《意见》还强调要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收益平衡,确保专项债券实现省内各市、县区域平衡,省级政府承担兜底责任,严防专项债券偿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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