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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工作,以稳经济、促发展,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通知明确了发债要求及资金使用主体,完善专项债券申报审核流程,并要求做好资金和收益的综合平衡。

自然资源部网站3月11日消息,自然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旨在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在稳定经济、促进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以更有效地支持土地储备工作,从而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通知》详细规定了专项债券的发行要求及资金的使用主体。申请发行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必须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拥有对应的标识码。各地应优先将处理存量闲置土地清单中的地块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对于确有需求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也应纳入计划。存量闲置土地主要包括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已供应但未动工的房地产用地,以及其他符合回收或收购条件的土地。特别指出,2024年11月7日之后供应的土地不列入存量闲置土地范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专门用于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在完善专项债券申报审核流程方面,《通知》强调,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精心组织土地储备项目,优先选择成熟度高、操作性强、预期效益显著、风险低的项目,编制并审核项目实施方案,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合规性、合法性,确保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能够实现融资收益平衡。同时,要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专项债券的发行管理等工作,确保项目信息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加强与财政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则负责做好专项债券的发行管理监督工作。

《通知》进一步要求,做好资金和收益的综合平衡,确保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严格对应到项目。专项债券资金可以在同一土地储备项目的不同地块之间调剂使用,但要以单个土地储备项目为单位,确保项目融资收益平衡。各地需在评估本地区土地市场供需关系的基础上,认真论证项目需求,合理确定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的发行期限。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