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开城”前设分公司规定引争议
AI导读:
设立分公司成为网约车平台到地方“开城”运营前的必备条件,这一规定引发热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该规定不合理、不必要,要求予以纠正。多地已修改相关规定,取消设分公司要求。
设立分公司成为网约车平台到地方“开城”运营前的必备条件,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引发了广泛关注。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审议了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其中披露了一起与地方对网约车公司“开城”运营相关的典型案例。
据报告披露,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要求网约车平台在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时,必须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然而,法工委经过审查认为,这一规定与党中央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清理涉企法规政策的要求和精神不符,也不符合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不合理、不必要的措施,应当予以纠正。
法工委已向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并要求及早作出修改。同时,有关政府规章也被移送至负有监督责任的部门,以督促其纠正。据悉,相关制定机关均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车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交通部、工信部联合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均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并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但并未明确要求网约车公司在服务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
此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相关规定,也不得通过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以武汉市为例,此前该市发布的《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中,要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必须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然而,今年武汉市对实施细则作出了修改,取消了这一规定,仅要求网约车平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多位网约车行业业内人士表示,设立分公司几乎成为网约车平台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前置必备条件。然而,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可持续发展中心执行主任郝作成和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均认为,要求网约车平台设立分公司不仅加重了企业负担,也削弱了互联网平台覆盖全国的意义。他们建议,地方政府应注重拓展线上监管能力,借鉴电商等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治理经验,确保网约车平台的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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