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武汉一员工因累计6次早退被辞退,其中5次仅早退1分钟。经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规章制度执行缺乏合理性,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二审维持原判。

在当代职场环境中,遵守上下班时间是员工的基本职责之一。然而,当这一行为被过度解读,甚至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导火索时,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便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极具争议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件的主人公陈某,在武汉某科技公司工作,因累计6次早退被公司辞退。值得注意的是,这6次早退中,有5次仅仅提前了1分钟。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中的规定,即“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将给予开除处理”,向陈某发出了辞退函。

然而,陈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公司对“早退”的定义过于模糊,且在此之前公司从未就早退问题进行过提醒或处罚。陈某因此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资等。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了陈某的诉求,但公司不服,选择诉诸法院。

经过审理,东湖高新区法院认为,虽然公司有权制定规章制度来管理员工,但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本案中,公司将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显然缺乏合理性。此外,公司在开除陈某之前,从未对其早退行为进行过提醒或处罚,仅在最后发出解除通知时一次性提出,这种行为明显不当。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武汉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向陈某支付赔偿金。该案一审宣判后,公司提出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案不仅彰显了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提醒用人单位在设立规章制度时,必须依法建立、合法使用,并遵循公序良俗、公平、处罚相当性等原则。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为有效规范劳企双方行为提供了司法示范指引。

(图片来源:新华社、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文章综合自时代财经谢怡雯)

(文章来源:时代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