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华泰汽车集团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中期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其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苗小龙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南方财经12月20日电,近日,北京证监局对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苗小龙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并发布了相关警示函。据悉,华泰汽车集团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中期报告,具体为未在2023年结束后的4个月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也未在2024年上半年结束后的2个月内披露2024年中期报告。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即证监会令第222号的第四条、第五十条及第五十一条。

  苗小龙作为华泰汽车集团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因其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同样受到了北京证监局的警示。此次行政监管措施旨在维护市场秩序,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南方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