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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唐双宁因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同时,对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追缴。此案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12月10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唐双宁贪污、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唐双宁因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同时,对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追缴,分别返还被害单位或上缴国库。

据审理查明,2003年4月,唐双宁利用其在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了价值人民币301.5万元的公共财物。而在2000年至2017年期间,他利用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光大集团等多个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职务调整、贷款获取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102万余元。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唐双宁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然而,鉴于唐双宁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和部分受贿事实,所犯贪污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法庭对其所犯贪污罪予以减轻处罚,对受贿罪从轻处罚。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央视新闻)

(图片来源:网络)(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