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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集团原董事长唐双宁因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也被依法追缴。

  中国光大集团原董事长唐双宁因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引发广泛关注。

  2024年12月10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唐双宁的贪污、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认定,唐双宁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共财物301.5万元,并在长达17年的时间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职务调整、贷款获取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102万余元。最终,唐双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也被依法追缴。

  具体而言,唐双宁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时,就将其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此后,在担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以及光大集团和光大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唐双宁继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唐双宁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但考虑到唐双宁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和部分受贿事实,构成自首,且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法庭对其所犯贪污罪予以减轻处罚,对所犯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

  此次宣判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也再次提醒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法律底线,切勿以身试法。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