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双宁贪污受贿案宣判:获刑十二年
AI导读:
唐双宁因贪污罪和受贿罪被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唐双宁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102万余元,法庭对其进行了依法惩处。
新华社石家庄12月10日电 12月10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唐双宁的贪污、受贿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唐双宁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同时,对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进行追缴,分别返还被害单位或上缴国库。
据审理查明,2003年4月,唐双宁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时,利用职务便利,将价值301.5万元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此外,在2000年至2017年期间,唐双宁还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职务调整、贷款获取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102万余元。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唐双宁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然而,鉴于唐双宁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和部分受贿事实,并表现出认罪悔罪的态度,积极退赃,法庭对其所犯贪污罪予以减轻处罚,对所犯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此次宣判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对腐败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也提醒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警醒,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图片来源于网络,文章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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