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资本市场加速向“新”而行。2026年4月1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创业板意见》)。
  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金融中介,券商投行在本轮改革中发

  资本市场加速向“新”而行。2026年4月1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创业板意见》)。

  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金融中介,券商投行在本轮改革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同时,创业板改革也将倒逼投行从通道型承销商向价值发现型中介加速转型。具体来看,这场改革可从三个方面深刻重塑行业生态。

  第一,制度包容性显著提升,推动投行向综合金融服务商跃迁。此次创业板改革的核心在于提升制度包容性与适应性,精准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其中最受关注的举措,是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更好地支持具备高成长潜力与突出创新能力的优质企业发展。此外,《创业板意见》还提出,“完善融资并购制度”“推出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等。

  对券商投行而言,再融资、并购等业务线均有望受益。针对未盈利企业的强制跟投安排,进一步拓宽了“投行资本化”的收益渠道,丰富投行盈利增长点。

  此外,创业板改革从发行端和投资端两方面进行制度优化,推动投行向综合金融服务商跃迁。投资端引入做市商制度、优化大宗交易机制、推出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等举措,有利于打造投融资两端相互协调的正向循环。券商投行的业务“版图”将从传统的承销保荐,延伸至做市、ETF产品开发、衍生品等综合业务领域,这种“投行+投资+交易”的综合化布局,将成为其业绩增长的新引擎。

  第二,执业标准升级,推动投行向价值发现型中介转型。创业板改革在拓宽融资渠道的同时,也对券商投行的产业研究、估值定价、客户服务等综合能力提出更高标准。

  创业板第四套标准面向的企业,无论是新兴产业领域的高成长企业,还是未来产业领域的重研发企业,普遍具有前期投入大、收入起点低、价值跃升快等特点。传统以历史盈利数据为核心的估值模型在这些企业面前往往“失灵”,投行需要构建基于技术路径、市场空间、研发储备等非财务指标的估值定价体系。此外,储架发行制度推动投行服务从一次性保荐向全周期陪伴转变,这对券商投行持续跟踪客户融资需求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三,“看门人”责任全链条压实,推动投行更严格地进行“实质把关”。本轮改革,监管在多个维度完善了中介机构的责任链条:首次公开发行预先审阅机制的建立,要求发行人和投行等中介机构提高申报文件质量,减少审核阶段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在试点地方政府推送拟发行上市企业信息的背景下,投行等中介机构需要在前端就承担起更为审慎的尽职调查责任;与此同时,证监会明确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突出成长性、创新性要求,严守财务真实性底线,严防“带病申报”“一哄而上”,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总体来看,创业板改革对投行执业提出了更高的能力要求,并明确了更严的合规底线。那些能够率先完成从“通道中介”向“价值发现者”转型,同时在行业研究和估值定价上建立核心壁垒的券商,才能真正将创业板的制度红利转化为自身高质量发展的成果,进而更有力地服务新质生产力的培育与壮大,助力创新资本与实体经济的高效循环。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