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这起案件引发了网友对用人单位“用工自由”的讨论。

“我本身的工作已经忙不过来,有时候还要加班才能完成,公司却强行让我接手离职同事的工作,我拒绝后就被开除了。”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职工李清的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公司支付李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余元。这起案件里的劳动者也真是太难了。工作量已经饱和,结果因为同事离职,“对接销售人员从18名增至52名”,可想而知这是多大的负担。这个判决也在网络上收获了好评一片,同时评论区也可谓“热闹”,不少人都在分享自己的类似经历。而类似案例也不是第一次出现,去年12月,“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曾披露一起案例,公司以“资源整合”为由,要求担任商场行政工作的员工同时承担另一家商场的工作,员工拒绝后被公司解雇,最后法院判赔28万余元。这些案例无疑都明确了导向,也是在界定一个此前较为暧昧的问题:即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是不是一个可以无限延展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