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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决定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适用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退货商品可跨关区退回至指定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应规范经营,具备独立作业功能区,并开放生产作业系统数据。

海关总署3月13日消息,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一是跨关区退货仅适用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9610模式”)。二是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商品可跨关区退回,退回商品仅允许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三是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并具备独立的作业功能区,相关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应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