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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形成征求意见稿,明确合法合规冶炼设备及国务院清单内设备产能的核定方式,旨在规范钢铁行业产能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46号)进行了修订,研究形成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明确指出,对于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其退出产能数量将严格依据《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确保钢铁产能置换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针对国务院清单内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其退出产能数量则以清单内产能数量为准进行核定。若清单内冶炼设备与产能未一一对应,相关设备将按《产能核算表》折算产能比例分配清单内产能。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及产能分配清单,将以公告情况为准。此外,置换建设的冶炼设备产能数量也需按《产能核算表》核定,企业建设脱磷转炉须履行产能置换手续。

以下情形须“一事一议”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包括核定非高炉炼铁设备产能数量、建设提钒转炉的可行性及设备产能数量、核定回转窑-矿热炉(RKEF)设备产能数量等。同时,对于采用电渣重熔、真空自耗等特殊冶炼工艺生产高端特殊钢的电炉炼钢项目,以及其它非常规冶炼设备的可行性及设备产能数量,也需进行特别上报和审议。钢铁产能置换新规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钢铁行业产能管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钢铁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产能置换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