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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共12条,从认定“明知”、入罪标准等方面明确裁判规则,有效震慑遏制上游犯罪,推进反洗钱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共同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2条,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这一司法新规为打击犯罪提供了明确指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既是实践中案件数量最大的洗钱类犯罪,也是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密切关联的下游犯罪。”最高法刑四庭庭长罗国良介绍,此类犯罪法律适用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犯罪方法翻新,手段隐蔽,且呈团伙化、链条化、产业化特征,上游犯罪类型结构比例也发生重大变化,由以盗窃罪为主转变为以诈骗罪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主,司法打击面临挑战。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主要从4个方面着手,进一步明确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严格认定“明知”——根据法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以“明知是犯罪所得”为前提。解释针对实践中对这一主观要件把握不准、存在拔高认定的情况,修改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机关在审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时,要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罗国良说。明确入罪标准——解释规定,应当从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加精准打击犯罪,做到不枉不纵。

  对数额较小但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情节恶劣、实际危害较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可以定罪处罚;对数额较大但因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实际危害较小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也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体现司法灵活性。

  “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为例,具有链条化、多层级的特点。”最高法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汪雷表示,位于犯罪链条底端的“卡农”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对经手资金的规模和去向无法控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要注意限定刑事打击面,不能仅因数额较大而一律入罪,彰显司法温度。

  优化加重处罚标准——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作了进一步优化,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区分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和其他犯罪,分别设置了五百万元和五十万元的数额标准,规定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和具备一定情节的,可以适用加重处罚幅度量刑,维护司法权威。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峤滨介绍,比如,非法采矿罪第二档法定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数额标准为五十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以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为下游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一般要小于上游犯罪,为尽可能避免出现上下游犯罪刑罚倒挂、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情形,解释适当提高了升档量刑标准,确保量刑适当。

  增加从宽处罚情形——解释在从轻处罚条款中,增加一项“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专门针对行为人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但尚不构成立功的情形,鼓励行为人积极配合追赃挽损,努力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争取获得从轻处罚,促进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3.02万件,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有效震慑和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有力推进了反洗钱工作,守护群众财产安全。

  当天,两高还配套发布了6件典型案例,确保地方司法机关准确理解和适用解释。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