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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污染环境行为进行了更严格的法律规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行为的犯罪主体及污染物范围进行了调整。该决定明确构成入罪情形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增加了总磷、总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作为本项入罪情形下排放污染物的新种类。同时,对污染环境罪从宽处理的相关规定予以优化,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酌定从宽处罚的一个单独因素。此外,该决定还对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入罪标准及全链条打击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