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开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增值税法规定,涉及境外服务征税、混合销售实质判断、长期资产混合用途抵扣优惠缩小及贷款利息不得抵税等关键变化,将影响企业和老百姓利益。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意见稿》),细化了即将于明年起实施的增值税法相关规定,这也将直接或间接影响亿万企业和老百姓切身利益。

  境外服务征税基于消费地原则

  增值税征税范围无疑是即将施行的增值税法一大关键。其中对于境外提供的服务或无形资产如何征税备受关注。

  增值税法明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中国境内应税交易,需要缴纳增值税。

  此次《条例意见稿》对此进一步细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这与现行规定有些变化,实际征管可行,而且也释放了对外服务业开放信号,降低境外相关企业对税收政策不确定性担忧。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田志伟表示,上述《条例意见稿》详细地界定,为确保服务和无形资产按消费地原则征税,进一步实现高效征管奠定基础。

  混合销售更加看重实质

  目前中国增值税税率有三档,分别是6%、9%和13%,对应不同行业。不少行业企业业务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适用多档税率,这一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确定具体适用税率是实务中一大难点。

  增值税法明确,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条例意见稿》对此进行了细化: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的一项应税交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项应税交易中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施正文表示,这意味着未来主要业务判断更加注重交易实质和目的,当然实践中根据上述条款在主营业务判断中依然会存在争议。

  最近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快递企业提供的快递服务如何征税问题界定上。而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则解决这一争议,明确了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6%增值税。

  长期资产混合用途抵扣优惠缩小

  《条例意见稿》明确,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以下简称混合用途),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混合用途期间,应当根据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再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田志伟表示,这一改变有利于增值税征税与抵扣保持一致。而对低价值长期资产仍保持原处理有利于推动政策的平稳过渡,也能够降低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简化小额资产的税务处理。

  施正文表示,此次《条例意见稿》对500万以内长期资产允许抵税,这主要是为了征管便利。而超过500万元,则先给你抵税但后续需要把多抵扣的税补回,这符合增值税原理,保障国家税收利益。

  田志伟表示,《条例意见稿》第十八条中,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应该如何核定销售额进行说明。这一规定有利于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贷款利息不得抵税

  此前市场乐观预期贷款利息有望纳入抵税范围。不过此次《条例意见稿》明确,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田志伟表示,这意味着贷款利息及与其直接相关费用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依旧不能抵扣,即与现行增值税制度一致。但若允许这部分进项税额抵扣,可能会出现企业利用贷款服务进项税收规避的情况。

  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表示,延续当前贷款利息不得抵扣的既有政策,维持税制的稳定性,确保税制平移改革的基本目标实现。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