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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就《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共34条,明确各级管理事权、风险防控要求及法律责任。

  8月5日,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为加强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压实总部、门店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征求意见稿)》共34条,重点明确了各级管理事权、风险防控要求及法律责任。一是确定各级管理事权,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和门店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二是突出总部管理责任,细化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落实要求。三是强化全链条风险防控,要求企业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实施覆盖全链条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