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创业集团原董事长李爱庆受贿滥用职权案宣判
AI导读:
6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首都创业集团原董事长李爱庆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宣判,李爱庆被判死缓。其严重违纪违法,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来源:京法网事、北京日报
6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爱庆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以受贿罪判处李爱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李爱庆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爱庆受贿犯罪所得及收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7月6日消息,李爱庆被查;2022年3月29日消息,李爱庆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李爱庆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串供,隐匿、转移违纪违法所得,参加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在干部任免过程中违反议事程序,违规提拔使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将本该由自己支付的费用交由他人支付,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住房,纵容、默许亲友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搞权色交易;违规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李爱庆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北京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李爱庆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李爱庆简历
李爱庆,男,汉族,1959年9月出生,北京市人,大学学历,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7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2年8月至1985年2月,任北京市财政局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处干部;1985年2月至1986年7月,任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副主任;1986年7月至1991年8月,任北京市财政局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处副处长;1991年8月至1994年8月,任北京市财政局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处处长;1994年8月至1995年2月,任北京市财政局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处处长兼第一分局分局长;1995年2月至1998年6月,任北京市财政局总会计师;1998年6月至2000年1月,任北京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1996年3月至1999年1月在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在职学习,攻读经济学硕士学位);2000年1月至2000年9月,任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2000年9月至2002年3月,任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党组副书记、副主任;2002年3月至2006年2月,任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6年2月至2016年6月,任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01年3月至2009年12月在华中科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在职学习,攻读管理学博士学位);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任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任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任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十五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20年4月,任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十五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21年7月,李爱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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