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保险公司用以缓解偿付能力压力的财务再保险迎来监管新规,明确了经营主体资质,设定了偿付能力改善上限,并规定了禁止行为,旨在减少监管套利和粉饰财务指标行为,提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真实性和稳定性。

保险公司用以缓解偿付能力压力的财务再保险迎来了新的监管规定。《中国经营报》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保险行业发布了《关于改进财务再保险监管的通知》。该通知不仅明确了财务再保险的经营主体资质,还设定了此类业务对偿付能力改善的上限,并针对可能涉及的问题制定了原则性规定。

业内人士指出,新规将对长期依赖财务再保险来美化偿付能力的中小保险公司产生较大影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管理学院的再保险专家表示,新规总体上支持保险公司使用财务再保险,但需控制使用程度,并强调控制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特别是离岸再保险交易,需采取控制信用风险的措施。

多位业内人士指出,财务再保险本质上是一种财务操作,用于调整报表,而非实质性的风险分担。因此,它并不能从根本上减轻保险公司的财务和偿付能力压力。滥用此工具可能导致保险公司隐藏潜在风险,掩盖实际经营问题和风险。

新通知设置了财务再保险对偿付能力改善指标的上限。财务再保险合同旨在转移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从而有效改善分出公司的偿付能力。相较于股东增资或发行资本补充债券,保险公司更倾向于采用财务再保险,因其流程更简单、耗时更短。

新通知对财务再保险的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都设定了新的风险综合评级门槛,并规定了分出和分入的额度上限。同时,新通知还明确规定了禁止的五类行为,包括合同期限短于5年、单方面更改合同条款或提前终止合同等。

眺远咨询董事长兼CEO高承远分析称,新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规范财务再保险业务,减少监管套利和粉饰财务指标的行为,更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二是通过设置合同实际有效期限等要求,引导保险公司合理安排财务再保险业务,避免短期行为对偿付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从行业整体来看,近两年,一些保险公司面临增速放缓、利润减少等多重压力,偿付能力逐渐紧张。财务再保险成为许多中小险企紧急补充偿付能力的重要手段,但其滥用问题也日益突出。今年3月,监管部门针对一些人身险公司通过财务再保险虚增偿付能力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三季度末,仍有8家险企的偿付能力不达标。如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监管部门将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直至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恢复正常。

未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密切关注分出公司的业务经营和投资状况,督促其审慎经营,严禁盲目扩张业务规模或进行过度激进的投资。同时,将督促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偿付能力改善方案,全面防范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新通知还要求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后,不得盲目扩张业务规模和激进投资,董事会应制定偿付能力改善方案。此外,对于与境外保险公司签订的财务再保险合同,还需加强关联关系的监测,强化境外分入公司的业务集中度和信用风险管理。

“偿二代”二期监管规则鼓励保险公司真实、合理利用再保险风险转移的功能,并强调信息披露和透明。对于再保险合同,根据其期限和风险、资产是否真实转移,分别计入不同资本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