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经委审议通过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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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财经委审议通过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议案,用于置换存量隐性债务,助力地方积极稳妥化解债务风险,保障财政平稳运行,推动高质量发展。
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 全国人大财经委审议通过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议案,助力化解存量隐性债务
——2024年11月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许宏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报告指出,党中央高度重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要求2028年底前全面完成存量隐性债务化解。截至2023年末,全国隐性债务余额已达14.3万亿元。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和内需不足,今年财政收支矛盾加剧,税收增长放缓,土地出让收入大幅下降,导致化解存量隐性债务难度增加。
为应对这一挑战,国务院提出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用于置换存量隐性债务,支持地方积极稳妥化解债务风险。新增债务限额将全部安排为专项债务限额,一次报批,分三年实施,预计2024年末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将增至355185.08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此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保障地方财政平稳运行、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该议案。
为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
1. 精准实施置换债券政策,合理分配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增强政策针对性、有效性,尽早实施置换,减轻地方财政压力和降低利息负担。
2. 压实地方主体责任,落实一揽子化债方案,高风险地区需统筹运用预算资金、压减支出、盘活资产等方式压降债务、降低风险,同时保障基层“三保”和民生底线。
3. 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发挥部门协同监管合力,强化政府支出事项和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金融机构融资业务。
4. 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改革转型,规范政府和国有企业关系,实行市场化经营、自负盈亏。
5. 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探索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债务规模控制机制,合理确定债务规模,优化债务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文章来源:新华社,图片已省略以保持内容简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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