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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严格募集资金监管,强调应专款专用,用于主营业务,提升使用效率。新规在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性、效率及中介机构履职尽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强化,旨在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5月15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由监管指引层级提升至基础规则层级,严格募集资金监管,强调应专款专用,用于主营业务,提升使用效率,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新规在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性、效率及中介机构履职尽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强化。

《监管规则》明确指出,募集资金应专注主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明确超募资金最终用途,不得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同时,对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和使用进度缓慢进行从严监管,强调擅自改变用途的罚则,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对于募投项目延期实施的,要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在安全性方面,规范现金管理行为,明确产品期限,对资金账户实施更严格监管,提升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能力,推动专户管理、三方监管制度落实。在提升效率方面,便利上市公司置换资金,明确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时的重新评估论证要求。

新规还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规定保荐机构应发表意见,说明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同时,适应《公司法》修订精神,相应调整表述。

此前,《监管规则》曾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共收到31条建议。根据反馈,采纳部分建议,如新规适用于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具有股权性质证券的募集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和债券募集的资金。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