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再保险迎监管新规,中小险企受影响大
AI导读:
保险公司用以缓解偿付能力压力的财务再保险业务迎来监管新规,明确了经营主体资质、改善上限及原则性规定,对中小险企产生较大影响,旨在提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真实性和稳定性。
保险公司用以缓解偿付能力压力的财务再保险业务,近日迎来了监管新规。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保险行业下发了《关于改进财务再保险监管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财务再保险的经营主体资质,并设定了此类业务对偿付能力的改善上限,同时对财务再保险管理中可能涉及的各类问题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新规将对那些长期依赖财务再保险粉饰偿付能力的中小保险公司产生较大影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管理学院的一位再保险专家指出,新规总体上支持保险公司使用财务再保险,但要加强风险控制,特别是控制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对于离岸再保险交易需要采取控制信用风险的措施。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财务再保险本质上是一种财务操作,用于调整报表,而非实质性的风险分担,无法从根本上减轻保险公司的财务和偿付能力压力。滥用此工具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将潜在风险隐藏在表面的“优化”中,掩盖实际经营问题和风险。
新规设置了财务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指标的上限,明确规定了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门槛以及分出和分入的额度上限。同时,新规要求财务再保险合同应真实转移相关风险,并禁止了五类行为,包括合同实际有效期限短于5年、分出公司单方面更改合同条款或提前终止合同的选择权等。
眺远咨询董事长兼CEO高承远分析指出,新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规范财务再保险业务,减少保险公司利用该业务进行监管套利、粉饰财务指标等行为,从而更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二是通过设置合同实际有效期限等要求,引导保险公司合理安排财务再保险业务,避免短期行为对偿付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总体来说,新规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真实性和稳定性,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从行业整体看,近两年一些保险公司面临多重压力,偿付能力逐渐吃紧,财务再保险成为许多中小险企紧急补充偿付能力的重要手段,但其滥用争议也越来越大。今年3月份,监管部门已针对一些人身险公司通过财务再保险虚增偿付能力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并对典型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截至2024年三季度末,仍有8家险企的偿付能力不达标。
针对新签订的财务再保险合同,新规要求必须满足相关规定。对于已签订的合同,可以按照原合同约定进行终止。对于存在较大困难的保险公司,新规提供了三年缓冲期,并要求这些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规划。此外,新规还将财务再保险的管理压实至公司管理层面,并加强了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董事长、总经理等各方的责任要求。
新规还鼓励保险公司真实、合理利用再保险风险转移的功能,并设置了一系列规则,对再保险相关资本的分级认定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风险和资产是否真实转移、再保险合同期限分别计入不同资本层级,以强化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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