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中证协发布《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X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旨在提供行业指导,加强券商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特别是针对绕标套现和融券交易违规行为,提出具体管控措施。


围绕券商两融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多个场景,中证协近日发布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X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示范实践文件,该文件正在向券商征求反馈意见。这是两融业务首个实践类参考文件,其中涵盖的操作方式和流程均基于行业优秀实践而形成。

核心内容《示范实践》共分为五章,包括总则、关联人识别与穿透核查、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以及客户融券及出借交易管理。其中,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和客户融券交易管理备受业内关注。

绕标业务是两融业务的敏感地带。《示范实践》指出,部分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规避标的证券范围和融资用途限制,即“绕标套现”,存在严重的风险和合规隐患。券商需加强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及事后管控。

“绕标套现”交易管理主要包括前端管控措施、风险账户监控方法和分层压降举措。具体措施涉及制度、合同、员工和系统设置等方面,以确保对“绕标套现”行为的有效管控。

在客户融券交易管理方面,文件强调券商应建立客户准入机制,加强投资者融券及出借行为管理,严格防范违规减持与不当套利等行为。对于大额融券需求的客户,券商应设立更严格的准入机制。同时,明确了融券配套服务的管理方式,包括客户准入、尽调与穿透核查等。

自2010年启动以来,两融业务在提高市场流动性、提升定价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客户类型的多样化,提升券商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能力变得尤为重要。为此,中证协制定了该示范实践文件,旨在提供行业指导。

值得注意的是,《示范实践》仅为券商提供参考借鉴或优化操作方法、工作机制的支持,并非统一强制要求。

长期来看,该自律文件的出台将完善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自律管理规则体系,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工作,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前中后三端全面关注“绕标套现”交易管理

《示范实践》再次强调了对“绕标套现”交易的管理。2021年,监管部门已对利用融资融券交易套现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要求券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排查清理违规行为。

两融“绕标套现”是指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套取资金,以实现购买非标的证券或融资转出信用账户等非正常交易目的。该行为存在合规隐患、扰乱交易机制、规避信披义务和弱化监测效能等风险。因此,“两融套现”一直是监管的重点整治对象。

在前端控制措施方面,券商需通过制度规范、合同约定和员工管理来规制存量风险和防范增量风险。券商需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客户只能在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并有权拒绝超出范围的交易指令。同时,券商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员工的合规培训,禁止为客户的“绕标套现”提供便利或诱导交易。

在风险监控手段方面,券商应对融资融券“绕标套现”行为进行风险监控,包括增加大额授信客户担保品提取审批、挖掘疑似“绕标套现”客户线索、组织对疑似客户的排查等。对于已发生的“绕标套现”行为,券商应采取加强展期管理、签署补充合同等措施。

在事后管控策略方面,券商对于主观故意“绕标套现”且不配合提升风控标准的客户,可以采取人工控制展期、缩短展期周期、强行平仓等方式进行清理。

严格防范融券违规减持与不当套利

《示范实践》对客户融券交易管理方式及客户出借准入进行了详细规范。

在事前控制方面,券商需综合考虑投资者的信用账户和普通账户,通过穿透核查投资者主体及其关联方,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以防范违规减持和不当套利行为。对于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尚未了结的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约,券商应限制其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该股票的减持受限股份。

在监控方面,券商应提升对客户异常交易的识别能力,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监控。对于单一客户出现的突发大额融券交易,券商应分析是否存在绕道减持或不当套利行为。

对于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券商可以采取限制客户融资融券交易、调整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等措施。对于客户持有转让限制股份或特殊主体身份发生变化未及时申报的情况,券商应加强投资者教育与信息申报提醒。

在出借准入管理方面,券商应了解出借人的身份及出借目的,并核查投资者是否存在不得参与出借业务的情形。对于大额、集中的出借与融券行为,券商需要加强主动管理,进行关联人识别与穿透,防范股东与融券投资者合谋进行变相减持或不当套利。

券商可建立黑名单动态管理机制

《示范实践》指出,券商应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防范客户可能出现的异常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对于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券商应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和风险揭示。券商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包括信用等级重检、授信额度调整、限制合约展期、强制平仓等风控措施。

券商可以建立内部信用账户黑名单制度,对于进入黑名单的信用账户,可以考虑限制其交易、取消其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等措施。同时,券商可以制定黑名单动态管理机制,跟踪客户信用状况变化,对于符合条件的可调出黑名单。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