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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范了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企业IPO过程中的行为,并禁止地方政府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奖励。

近日,司法部官网发布通知,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企业IPO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服务机构收费不得与IPO结果挂钩。具体而言,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时,虽然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这一规定引发了投行界的广泛关注。有投行人士表示,目前投行IPO业务基本以企业上市成功为前提收费,新规实施后,券商对保荐项目的推荐可能会更加审慎。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过去,地方政府常以区内上市公司数量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并出台政策对上市公司进行奖励。例如,济南市和安徽省均对拟上市企业和成功上市企业给予了丰厚的补助和奖补。然而,新规实施后,这一做法将被禁止,企业上市将回归市场本质,不再受地方政府奖励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还详细规定了处罚情形和标准。对于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处以高额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和罚款。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地方人民政府,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起草该征求意见稿的背景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要求培育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中介机构,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然而,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的问题,诱发了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相关收费行为。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旨在加强中介机构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监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同时,也提醒各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为客户提供优质、规范的服务。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