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新解释规范婚姻网络直播打赏行为
AI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明确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且数额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可认定为挥霍,为处理相关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1月15日正式发布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旨在针对当前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践中涌现的新情况及亟待解决的争议,为涉婚姻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等“立规矩”。
该司法解释将于2025年2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规定,若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且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该行为将被认定为“挥霍”。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夫妻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和谐。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指出,近年来家事纠纷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左右。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数量尤为突出,每年约150万件,占家事案件的近80%。在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涉案标的额增大,财产类型多样化,使得婚姻家庭与财产领域的问题更加交织复杂。
值得关注的是,《解释(二)》共包含23条内容,着重解决了人民群众关心的多个审判实践疑难问题,如夫妻间房产归属、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性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其中,第六条特别强调了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规范,明确规定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形及法律后果。
根据该解释,若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且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将构成挥霍。在此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不分。这一规定为处理涉及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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