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股份不服终审判决,筹划再审或申诉
AI导读:
文峰股份在面临终审判决后,对投资者与徐翔等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案的判决结果表示不服,正筹划申请再审或申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文峰股份需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投资者方代理律师团队表示感谢。
文峰股份(601010)在面临终审判决后,对结果表示不服,正筹划申请再审或申诉。投资者与徐翔等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案的二审判决已出炉,文峰股份未能如愿。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1月12日晚间,文峰股份公告披露诉讼进展,四名投资者与徐翔等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案二审判决结果出炉。文峰股份作为上诉人,其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改判的请求未获支持。
根据2024年9月的一审判决,徐翔、徐长江需赔偿四名投资者合计110.26万元,文峰股份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文峰股份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但最新出炉的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大部分内容,并变更了连带责任部分,删除了文峰股份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的条款。
法院强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若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文峰股份表示,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正与专业律师团队就该案件筹划申请再审或申诉。公司已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一审判决结果于2024年计提预计负债。
投资者方代理律师许峰律师团队表示,感谢投资者信任和支持,感谢法官采信其观点。
文峰股份被指提供帮助
文峰股份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了三点上诉理由,包括主观上不存在操纵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操纵行为,原审判决错误认定共同侵权等。然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文峰股份为徐翔、徐长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提供帮助,应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还指出,文峰股份被徐翔、徐长江控制发布相应公告等事项与本案投资者主张的侵权赔偿责任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但法院纠正了一审判决中关于文峰股份向投资者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的不当认定。
回顾违法事实,2014年10月至12月,徐长江与徐翔合谋,由徐翔负责二级市场股价并接盘徐长江减持的股票,共同拉升股价实现高位减持套现。徐翔通过此方式获利约4.5亿元,徐长江减持套现67.6亿元,盈利51.5亿元,违法所得34.1亿元。徐长江减持后,按约定应付给徐翔报酬10亿余元,但尚未支付。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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