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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变化重点体现在五个方面:强调功能性作用、突出严监管导向、支持中小券商差异化发展、减免扣分分值、支持风险处置。其中,功能性作用强调券商服务实体经济,部分评价指标利好中小券商,严监管导向突出“打大打恶”。

券商最为重要的评价规则,迎来大调整!根据证监会官网,《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于2009年首次发布实施,相较于2020年版本,正在修订中的《规定》有何新变化?21世纪经济报道综合梳理与采访发现,其变化重点体现在五个方面。变化一:强调功能性作用,这也是此次规则调整的最核心之处。变化二:突出“打大打恶”的严监管导向。变化三: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部分评价指标向利好中小券商方向优化。变化四:对积极申请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先行赔付等减免扣分分值。变化五:在评价期内通过变更控股股东等方式完成重大风险化解处置的,按照新设证券公司加分。

强调功能性作用,意味着券商被要求更多肩负起功能性使命,发挥金融机构的使命担当,而不是简单看利润、看营收。《规定》对于功能性的强调体现在多个方面,其中三处最为值得关注。第一,将“引导证券公司更好发挥功能作用,提升专业能力”作为立法目的写入《规定》第一条。第二,主要看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情况。第三,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功能发挥情况”专项评价。

部分评价指标利好中小券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不再对总的营业收入按排名加分、减少规模类指标重复加分,同时提升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加分力度。另一方面,适当扩大加分覆盖面,将净资产收益率和经纪、投行、资管等主要业务收入加分由前20名扩大到前30名。

此次《规定》的第三大调整即是进一步加强严监管——突出“打大打恶”导向,优化评价结果下调手段, 同时适当调整扣分分值设置。此外,《规定》还有三大细节性变化值得关注。变化一,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积极申请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开展先行赔付的,适当减少扣分分值。变化二,支持适格主体参与风险证券公司处置。变化三,增设证券公司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基金投顾发展等专项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