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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形成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旨在优化分类监管制度,发挥监管“指挥棒”作用,引导证券公司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力度,优化业务加分指标,鼓励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并强化综合惩戒,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办法迎来最新修订。财联社记者了解到,近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旨在优化分类监管制度,更好发挥分类评价制度的监管“指挥棒”作用。

  整体来看,分类评价制度是券商监管的基础性制度,证监会根据券商分类结果,在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等方面,对不同类别的公司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政策。

  现行《规定》为2020年修订发布,为何时隔五年进行此次修订?核心在于科学、适时的动态调整。现行评价体系总体稳定成熟,但由于距离前次修订已近5年,有必要修改完善。

  除了评价办法名称变化,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扶优限劣,至少有12条修订值得关注:如将“引导证券公司更好发挥功能作用,提升专业能力”写入总则;优化整合规模性指标,取消营业总收入加分指标等。

  看点一:引导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的力度

  本次修订最突出的是将“引导证券公司更好发挥功能作用,提升专业能力”写入总则,突出督促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引导证券公司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的力度。

  同时,为更好地评价证券公司“功能发挥情况”,《规定》新增由中证协组织“功能发挥情况”专项评价,并将结果运用到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

  看点二:优化业务加分指标,鼓励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此次《规定》修改取消了营业总收入的加分指标,同时提升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加分力度,引导证券公司坚持集约型的发展方向。

  指标的调整还着重突出鼓励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的导向。新版本规定适当提升了部分加分指标的覆盖面,并增设证券公司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等专项指标。

  看点三:强化综合惩戒,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新版规定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的完善。一方面,完善下调评级手段,针对重大恶性案件从严下调相关证券公司评级;另一方面,适当提高了“资格罚”纪律处分扣分分值,强化“资格罚”自律管理手段的制度震慑。

  新版评价规定还鼓励证券公司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开展先行赔付,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财联社)